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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支书兼职卖钢材惹风波 居民贴批评告示引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1:3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和睦街社区党支书刘某,既参与筹建办公综合楼,又向工程出售建设钢材,导致镇上突然出现告示,批评刘某“以权谋私”。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平息了这场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名誉权风波”。法院认定,张贴告示的社区居民,是正当行使监督权利,没有侵犯刘某的名誉权。

  起因

  街上突见批评告示

  2003年7月,和睦街社区准备兴建办公综合楼,社区为此多次召开会议,商量建楼事宜。当时,和睦街社区党支部书记刘某是建楼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他同时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当地一家建材门市部的老板。

  会上,有关人员达成协议,同意建楼所需钢材全部取自刘的门市部,但对于购买钢材的具体价格没有形成书面意见。工程完工后,刘欲与街道结算钢材款。然而,由于在建设过程中,钢材价格上涨,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一部分居民提出,应该按照当初协议时的价格结算;刘则认为应随行就市,按目前的市场价格结算。

  价格之争还没有解决,2004年6月,和睦街街委门口、十字路口等地,又出现了多份题为《刘某侵吞社区集体资金7000元》的告示,指责刘某利用出售钢材的机会,侵吞集体资金。同年9月,社区居民杨某等5人,又署名张贴名为《街务监督》的告示,指责刘某“强霸街委存折”、“以权谋私,私自提高建材价格”。

  此事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也引起和睦镇政府高度重视。镇政府立刻成立调查组,核查办公综合楼的经济开支情况。2005年4月,调查组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办公综合楼筹建小组在筹建过程中,虽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收支两线基本分明,不存在部分居民所说的侵吞、挪用行为。

  此后,刘某的工作并未受到影响,在社区换届改选中继续当选为党支书。

  一审

  支书状告居民侵权

  然而,刘某始终对《街务监督》一事耿耿于怀。2005年8月,刘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杨某等5人。刘提出,杨某等人采用张贴告示形式,公然散布虚假消息,捏造事实,对自已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杨某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杨某等5人则否认曾经贴过《刘某侵吞社区集体资金7000元》的告示,而对《街务监督》告示,他们认为,刘在双方发生结算分歧后,从街道居委会的出纳处要走街委存折,从中支取5万余元,将其中的3万余元用于支付钢材款,直到8个月后才将存折归还,因此告示内容属实,没有构成诬陷。

  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等5人作为社区居民,如果认为社区领导刘某存在腐败或其他不正之风,可通过正当途径,向纪检等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在有关部门没有得出结论前,5人张贴告示,使用“侵吞社区集体资金、以权谋私”等字语指责刘某,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等5人向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审

  正当监督不构成侵权

  今年2月,杨某等5人向柳州市中级法院上诉。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柳州市中院对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事实作出了认定,即杨某等5人的确有张贴《街务监督》的行为,但没有张贴《刘某侵吞社区集体资金7000元》的行为。

  据此,柳州市中院认为,杨某等人已经提供了刘某收到街委存折后所写的收条,并得到刘某本人的质证认可,因此刘某持有街委存折是事实;刘某作为办公综合楼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钢材供应商,在供应钢材时,随钢材价格的上涨而提高钢材价格也是事实。故杨某等5人在《街务监督》中反映的“存折”、“钢材价格”等问题,都是事实,不存在捏造、歪曲、散布虚假事实诽谤刘某的行为。

  杨某等5人作为和睦社区的居民,在参与办公综合楼的清算账工作后,将清算账结果作为《街务监督》公布,是行使其正当的监督权利,尽管他们在书写《街务监督》时,使用的言辞有些过激,但反映的问题都是事实,故不能认定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编辑:王香菊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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