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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益诉讼方兴法律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1:53 东方早报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具有普遍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需要若干个邓维捷的推动,更需要制度层面的及时跟进

  今年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费用。有关跨行查询收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银行与消费者各执一词,专家们也手持综合成本核算、转移支付理论等大棒,加入到激烈的争论行列。如果说在“不告不理&rd

quo;的原则之下,超然和中立是司法必须秉承的态度,那么上海市民邓维捷的一纸诉状已在事实上将司法带进了这个“是非场”。据早报7月6日报道,邓维捷诉交通、工商、建设三家银行及中国银联跨行查询收费一案,已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正式立案。备受非议同时也争议激烈的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终于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

  邓维捷所诉求的标的,不过区区1.5元。为这1.5元的官司所要支付的律师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无疑要远远超过标的本身。从近年来公益诉讼的实践状况来看,输多胜少的现实,的确让人担心这宗新的个案,最终的结果是否只是为同类诉讼的诸多败诉纪录再添一笔。因为在此案之前,很多类似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既源于这一诉讼形式在我国缺乏法律支持,更在于公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强弱分明。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固然勇气可嘉,但个人之力毕竟改变不了于法庭上强弱对决的态势。因为公益诉讼针对的主要是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公害、国资流失、违反消费者保护等公共性违法行为,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人力上,都远不能与作为被告的一些大公司、大企业或行政机关相提并论。

  在理论上,正因为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某一个人的一己私利,而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上,也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出社会性和公共性。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支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上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先例———即由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益诉讼的原告人提起诉讼,并为原告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帮助。但由于“检察支持公益诉讼”于立法上同样是空白,这些改革举措也大多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于经验积累固然有益,却也无法推而广之。

  除给予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以道义支持和法律帮助之外,诉讼费用的减免,立案门槛的降低,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都是立法需完善的核心内容。尤其在我们这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调整,甚至“判例”制度的引进是更为重要的待解之题。显然,邓维捷是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在法律意义上它仅仅是,也只能是一宗个人的诉讼,尽管她在司法程序上是向跨行查询收费“宣战”的第一人。但她的诉求仅仅是1.5元的“损害赔偿”,其他消费者也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司法判决的触角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仅能到此为止了。

  由于在个案上的一次胜诉未必具有稳定性,而中国又尚未接受判例制度,因而邓维捷的此次诉讼即便胜诉,也不表示这宗个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都具有当然的示范效应。我们也不能从道德上,或从法律上要求每位消费者都成为如邓维捷一般的维权斗士。

  对这宗以个人名义提起但却包含了公益的诉讼泼这样的冷水,并不是要否定邓维捷作为一名维权先行者的意义,更不是要预言公益诉讼在中国这样一个非判例法国家里的穷途末路。我们必须看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需要若干个邓维捷的推动,更需要制度层面的及时跟进。譬如说,“判例制度”的引进及中国化,“集体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完善与健全等等。而在“公益诉讼”或“个人维权诉讼”中,当作为原告的消费者胜诉后,一切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支出都应得到补偿,以避免维权斗士们从诉讼一开始就跌入得不偿失的窘境,从而使胜诉能够真正名副其实和富有意义。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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