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污损国旗实在不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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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1:55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记者 曹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然而光华路民心河畔一家公司门外悬挂的6面国旗却由于无人清洗更换,全部污损不堪。 7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光华路民心河畔,远远就看到路北一栋4层楼楼前悬挂着4面国旗。国旗悬挂在一层公司广告牌上,靠一根竹竿支撑。此时,国旗已经失去了往日的鲜艳色彩,远远望去污浊不堪,而且每面旗子的边角都已经不同程度破损。其中一面国旗由于悬挂得不结实,已经堆在旗杆底部不能飘扬。同时记者发现,在楼梯西侧的广告牌后,还“隐藏”着两面国旗,两面国旗搭在广告牌的钢体支架上,看上去已经好久无人理会了。对此情况,几名由此经过的路人纷纷表示:“如此破损严重的国旗早该更换,这样做太不尊重国旗了。” 随后,记者找到了悬挂国旗的石家庄宏日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其他员工上楼将破损的国旗摘下,并表示今后一定多加注意,避免再次发生此种情况。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