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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对亲子鉴定说"不"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1:5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刘洁)丈夫王某怀疑儿子并非自己所生,与妻子发生矛盾,离婚后仍拒绝承担抚育费,并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妻子坚持不同意。经过一番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能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丈夫应当承担婚生子的抚育费。

  王某(男)在2000年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一直在外地工作,与妻子聚少离多。后来,夫妻感情淡漠,王某便怀疑妻子在外面有婚外情。2003年,妻子生育一个可爱
的儿子,但因为王某一直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夫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同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且不同意抚养儿子并承担抚育费。但是,丈夫的要求遭到妻子李某的拒绝,李某认为,亲子鉴定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此案经

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
离婚
请求,但同时判决,婚姻期间生育的这个孩子由李某抚养,并由王某承担抚育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进行上诉。为了证明孩子与自己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他再次要求李某提供孩子的血样,做
亲子鉴定
。李某则仍坚持不同意鉴定。

  经过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王某提出做亲子鉴定而妻子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强迫当事人做此鉴定。同时,儿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王某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有不忠实夫妻义务的行为,因此,婚生子应由二人共同抚育,王某应当承担子女抚育费。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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