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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意外”加班费 激起南宁13名保安维权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2: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雷小琴)昨日,记者在南宁市明秀路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再次见到了向市场负责方讨要加班费的潘先生。此时的潘先生神情淡定,没有了几日前的愁眉不展。他高兴地告诉记者,市场负责方已付给他加班费2000多元(负责方应付其加班费及失业金损失3561.1元,事先已扣除潘先生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1461.08元)。

  日复一日的上班

  不知可获加班费

  谈起这3个多月索要节假日加班费的经过,潘先生与其他几位老同事真是百感交集。据潘先生介绍,2001年4月6日,潘先生到明秀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材料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其2001年4月至2004年3月每月工资500元,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每月工资600元,2005年4月以后每月工资650元。在2004年4月(含4月)以前,公司以南宁集琦荣高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其发放工资。除正常上班外,还根据公司安排,在所有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加班工作,每周上班7天,每天上班8小时。

  由于潘先生与其他12名保安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知道自己从事的保卫工作也能获得应有的加班费。因此,多年来,13名保安从未向公司负责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次领加班费

  勾起维权意识

  今年3月1日,潘先生第一次领到了元旦、春节的加班费,共计174元。这一“意外”收入激发了他和同事们的维权意识。于是,13名保安要求市场方支付他们以往的加班费,但当时市场负责人未作表态。3月24日,潘先生等人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材料市场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多万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以材料市场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从2006年3月31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错过申请仲裁期

  仅获部分加班费

  今年5月26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审,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先生等13名保安2004年5月之前在南宁集琦荣高实业公司领取工资,2004年5月以后在材料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因此,仲裁委认定潘先生从2004年5月起才与材料市场有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潘先生等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材料市场支付2005年12月(含12月)之前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此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所以潘先生仅能获得2006年1月至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29.2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8.85元及2倍失业金损失1932元。同时,材料市场还必须为潘先生补缴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共计3289.42元。

  仲裁之后,双方均无异议。13名保安索要的30多万元加班费,由于证据不充分及已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13名保安仅获得2万多元的加班费及2万多元的失业金损失费。

  为了争取自我权益,13名保安费尽了周折,如今他们已与材料市场解除了劳动关系。潘先生感叹:由于自己对劳动法一无所知,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到头来吃了亏。他希望以自身的经历提醒更多的人,多掌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辑:王香菊作者:雷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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