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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判法院赢回公众信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5:46 华商网-华商报

  ■杨涛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和世界司法史的先例。(7月6日《新疆都市报》)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接受审判并判决有罪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他被判处有罪后就会被及时清除出法官队伍,对其定罪,反而能使公众坚定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是,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它不可能在被判处有罪后被撤销,它在被判处有罪后仍然要继续进行审判活动,当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所以,现在对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来说,存在的悖论是: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必须继续要主持公正,审理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它又极可能在送上被告席后被判处有罪。那么,该法院能否以戴罪之身主持公正的审判活动,公众又如何相信它会主持正义呢?

  对此,我给出的答案是,对于涉案的法院进行审判,不仅不会有损公众对其继续审判的信心,反而更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其能继续进行公正审判的信心。

  首先,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有受贿嫌疑的情形下,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对某个法院进行定罪处罚,不但能让公众感觉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其徇私枉法行为同样会被追究,从而增强对该法院能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能主持正义的信心,而且通过这样的一个审判活动也能增强公众对于法院系统整体能主持公正的信心。

  其次,在法院涉案的情形下,涉案的责任人也要接受刑事处罚,并被及时清除出法院队伍,公众也就没有理由担心法院的法官不能真正主持公平与正义。

  最后,对法院的审判甚至是定罪处罚,必将引起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对其的整顿,加强对其的监督与制约,使涉案的法院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使今后的审判更加规范和公正。

  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是赢回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也是让公众重拾对涉案法院主持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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