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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6:5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昨天上午10时,令人注目的“慈溪白骨案”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7万余元。

  6月7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徐丹当庭推翻了原先在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时的所有口供,否认杀害了胡建明。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全部指控,均建立在徐丹的口供之上,现有

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对徐丹原先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印证,公诉人的举证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于徐丹的分尸行为,辩护人提出,与故意杀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按照当时的刑法不应受到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最后作出以下认定: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即于当晚12时许赶至徐丹的住所,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发生争执,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之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并把尸骨装入编织袋内藏匿于其住所的阁楼处直至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丹虽然在庭审中否认杀害了胡建明,且作案距今已有十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而导致收集不能,但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其本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可作证实,足以认定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情理和逻辑,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徐丹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缺乏对本案证据全面、客观、本质、符合实际的评价,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徐丹的量刑,判决书作出了这样的解释:鉴于徐丹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但考虑到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在案发当天,胡建明获悉徐丹明确对自己的婚姻作出了最后的选择时,于深夜至徐丹家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行为方式以及时间的选择均有所不当,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法院虽然采信了徐丹本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事实,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法院判决后,徐丹当庭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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