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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受理市民状告跨行查询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0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7月6日电】(记者杨金志)7月5日,上海市民邓维捷前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送诉状,状告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认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4家单位取消跨行查询收费,并返还1.5元已收费用。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今年6月14日,邓维捷持建行龙卡在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的ATM自动柜员机上进

行操作时,意外地发现银行卡余额在减少。邓维捷随即向工行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知跨行查询已开始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邓维捷通过建行打印的明细对账单核对,发现已经被扣除了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

  邓维捷事后了解到,包括工行、交行、建行在内的一些银行根据中国银联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每笔0.3元人民币。

  邓维捷认为,4被告在未通知她、未与她协商、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突然擅自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3家银行原本是相互竞争的商业银行,但是在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却相互串通,形成了价格同盟,这是极其不合常理的,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规定。

  邓维捷的代理律师吴冬对记者表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跨行查询是否准许收费以及收取多少费用,应当由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4被告无权擅自制定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

  吴冬还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4被告擅自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的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6日电(宋景军)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获悉,赤峰市两位储户于7月3日因工商银行赤峰市支行向其收取了3元的账户服务费而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二原告称,2004年3月,他们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支行一家储蓄所开户,存入14000余元,此后不断在被告各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2006年6月25日,原告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被告于2006年6月21日以日平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为由向其收费3元,并直接在存款账户上扣除。原告认为被告收费、扣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返还,而且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故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元。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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