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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会计能对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张俊才(四川 税务人员)

  会计能对谁负责?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2000年中纪委第四次全会明确:“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中小型企业试行会计委派制。”几年过去了,现在全国仅仅十万余委派会计人员,为什么这一

“制度”的推行举步维艰?

  近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很多,到哪个单位审计,说这个单位一点问题都没有的几乎找不到。”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会计人员现行的责任制形式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大问题,而会计假帐的存在在许多单位已经基本上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有人说得好,农民用力气耕耘,力气的大小只影响自己的收获;如果会计把力气用在做假帐上,其利益的偏离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结果有谁清楚。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预算执行审计,共查出违规问题资金12989.2亿元.(这仅仅是已经被查出的部分).由此看出,法律理论上的“会计监督”在实践中显得多么脆弱。

  于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就是“会计对谁负责”?十多年前,《经济日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大家认为,在会计人员现行的责任制形式下,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务很难对国家负责,而只能对本单位或自己的老板负责。多少年来,并不是我们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富有,而是为着个人私利的权力充当了会计家庭的主妇。

  从“会计委派制”的正面经验看,会计人员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室直接现场监控,在自身利益受到保护的这个前提条件下,才有对国家负责这种可能,并公正地处理会计事务。以此技术要求为基点,就可能大大降低各单位资金运动的人为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实际执行中“会计委派制”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到一些单位领导人胡作非为的权力,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是目前“会计委派制”推行受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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