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判决能执行的不得拖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41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日前针对法院内部层面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程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该意见的出台将会有力制止拖延、推诿、懈怠等消极执行行为。

  据介绍,该《意见》明确了法院执行人员的消极执行行为。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

延期或超期执行;应采取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不执行;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等。

  为坚决制止以上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江苏高院开出强力“药方”,即阳光执行,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工作各个阶段的具体事项,将案件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江苏高院还下大决心采取十种有效手段:即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规范执行告知制度,强化执行督查制度,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和推行执行机构内部的交叉执行制度,充分运用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方法,建立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期限考核,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以坚决纠正执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诿、懈怠等消极行为。

  作者:娄银生 孙辙 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