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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因病摘眼雇主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41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在为雇主从事收割机灌稻工作2年后,江苏高邮一农民陆庆树左眼因病被摘除。近日,法院判决:雇主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

  雇工左眼无奈摘除

  今年47岁的陆庆树是江苏高邮农民。2002年10月起,他被雇主吴志友、周荣风雇佣从事收割机灌稻、灌麦及收割机的保养工作。每年收割两季,报酬为每天30元。2004年10月,陆庆树在受雇从事灌装稻子工作期间,开始感觉左眼胀痛。2004年12月,陆庆树接受了左眼球摘除和义眼植入术。

  陆庆树认为自己得眼病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因此吴志友、周荣风应该赔偿有关费用;吴、周则认为:“你自己有病与我们没有关系。”双方争执不下,陆庆树遂于去年2月28日向江苏省高邮市法院起诉。

  雇主说和工作无关

  庭审中,雇主吴志友等人表示,陆庆树左眼损伤与工作完全无关。吴志友说:“实际上陆庆树左眼损伤系其在洗澡时遭浴室小姐用毛巾抽伤。”证人刘某当庭作证,证实前年出去割稻时,在一浴室,其亲眼看到小姐用毛巾抽陆庆树,后来陆庆树喊眼睛疼。

  法院根据陆庆树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陆庆树左眼霉菌性角膜炎、左眼球摘除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陆庆树左眼球缺失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庆树在受雇期间左眼损伤,直至左眼球摘除。鉴定结论已充分表明其左眼霉菌性角膜炎、左眼球摘除与其从事灌装稻麦工作有因果关系,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雇主吴志友、周荣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陆庆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6万余元。

  作者:江南 艾妩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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