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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公布第二批21个行政执法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18 兰州晨报

  罚款吊照他们凭什么

  省政府公布第二批21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供公众监督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马学思)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日前对第二批审核确认的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1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

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执法依据的进一步清理是我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举措。“清单”公布后,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执法,坚决防止擅自增加、扩大行政执法权限和放弃法定义务现象的发生。老百姓通过这份“清单”,可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并对执法越界等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政策解读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可吊证

  在省教育厅设立的43项行政处罚中,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在省财政厅设立的142项行政处罚中,对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给予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在省人事厅设立的8项行政处罚中,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设卡收费没收违法所得

  在省交通厅设立的59项行政处罚中,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牗卡牘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可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省地税局设立的40项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给予罚款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的130项行政处罚中,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销售假药十年内禁止从业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的175项行政处罚中,对生产牗包括配制牘、销售假药的可给予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在省商务厅设立的27项行政处罚中,对生产、销售、运输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可给予罚款、没收违法商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省卫生厅设立的404项行政处罚中,对违反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可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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