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需要明确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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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
据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欺诈也要双倍赔偿。(7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 商品房欺诈销售可以获得“双赔”能够写入法规草案,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它至少标志人们对“消费行为”的认识正在日趋一致。法律的调整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多个方面进行界定,比如我们既可以从行为性质来界定,也可以从行为性质反映的社会关系来界定, 还可以从法律的规范主体来界定。然而,能够最为准确地反映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和对象的立法方式,就是尽可能从多个方面进行同时界定,相互补充和印证,从而避免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我国《消法》在这个问题上就有明显缺陷,它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条款基本指明了《消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比较准确地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以及生活消费品的判断标准。它是以“行为目的”作为惟一标准的,严格来讲,有这个标准本可以消除有关分歧和争议,但事实上却难以完全发挥它的规范作用,不仅民间意见不一,而且司法机关也有不同理解。为了消除这些分歧和争议,除了从“行为性质和目的”角度对消法的调整范围进行界定外,还应当在法律法规中直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给“消费者”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这样,它才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争议较大的商品房和汽车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彻底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奢侈品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比如私人飞机也将很快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难免不会因此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