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神圣而权威。但要做到以法律之名、行法律之实,而且让公众和当事人相信你以法律之名、行法律之实,才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一个法官的使命。

  蒋惠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不论是大众传媒,还是新兴媒体,评议司法机关的报道、文章逐渐多了起来。在众多的议论乃至质疑中,很少有人对现行法律规定表示异议,提出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更为罕见,他们更多指向的是法院或法官以法律名义作出的裁判,或者说就是以法律名义作出裁判的法院或法官。

  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法律,而设立一种机构、设置一类官员在所有需要进行法律判断的领域中以法律的名义处理争端、作出法律判断,是国家治理特别实行法治的基本模式。如何把法律中包含的人民的意志不折不扣地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判断中,便是司法研究的全部课题。

  实际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偶尔出现偏差,在任何时代都会发生,因为法律从条文形式演化到裁判形式实在是一个太复杂的过程。司法使命的完全实现,取决于多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因素。即使在理论上有完好的设计(实际上这种完好设计并不存在),但如果遇到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或环节在变幻莫测的现实世界中发生某种位移,都会影响到法律精神向具体裁判的输出。也正是基于此点,司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也只能理解、容纳并加以改进。

  就公众对司法偏差的质疑进行全面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主要原因是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增长过快致,当然也有司法工作方式在实现“从条文到裁判”的法律转换方面特别是作出裁判的质量或撰写裁判文书技能方面的问题。本文无力全面分析,而只论及法官作出裁判的工作方式或表现形式问题。为了消解公众对司法偏差的不满,要求法官在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时,除了尽其所能将法律的精神体现在裁判之中,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表现出、并且让裁判文书的读者相信你把法律精神体现在裁判之中了。

  正是由于法官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撰写裁判文书,所以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讲:裁判文书就是“法律”。当然,裁判文书与真正的法律有根本的不同:一是它只约束该案的特定事实和特定当事人;二是它必须以抽象的法律为依据;三是它必须展示把抽象法律演化为具体裁判的推理过程。

  作为审判权力动态行使的静态表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直被认为十分重要。近十年来,裁判文书改革已经大有收获,“千文一面”的情况已有根本改观。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可以有若干个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否把法律的精神传播到本案的裁判中,并且把这种传播表达清楚,把道理论述到公众能够接受的程度。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是重心和亮点。如果说法官的权威来自法官所适用的法律,那么裁判文书的权威则主要来自于说理。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要让公众感觉到不是法官要如何如何,而是法律(通过法官之口)要如何如何。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说轻了是写作水平不高,说重了就是虽有法律之名却未行法律之实。

  “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神圣而权威。但要做到以法律之名、行法律之实,而且让公众和当事人相信你以法律之名、行法律之实,才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一个法官的使命。

  当然,裁判的权威乃至整个司法的权威除了来自法律精神的如实转换外,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为此,立法者提供了若干种保障裁判权威和可信度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中立、程序正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法官良知)。裁判文书中再充分的论证和说理,如果缺乏了上述保证,权威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法律的名义便只是“名义”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