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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宁波7月6日电 谢台选 余东明 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慈溪“白骨案”(本报5月30日、6月8日曾作报道)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丹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告人徐丹被判令向被害人胡建明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30.7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徐丹坚持声称“我没有杀人”,并表示要上诉。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获悉徐丹要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即于当晚12时许赶至慈溪市浒山徐丹的住所。在二楼徐丹卧室内,胡建明与徐丹为徐要与他人结婚一事发生争执,胡还撕破了徐男友的结婚登记介绍信。争执后,胡建明服用了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并把尸骨分别装入编织袋内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一起藏匿于其住所的阁楼处直至今年3月案发。

  被害人胡建明被害后,徐丹多次编造胡的虚假去向欺骗胡建明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杨某(胡建明父母)因胡建明被害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丹因恋爱纠葛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否认她直接实施杀害胡建明的行为,且案发距今有十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收集,但徐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不符情理和逻辑,不予采信。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缺乏对本案证据全面、客观、本质、符合实际的评价,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徐丹的量刑,鉴于其犯罪事实、手段、情节,一审认为,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在案发当天,胡建明获悉徐丹明确放弃他并对自己的婚姻作出了最后选择时,于深夜赶到徐丹家里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行为方式以及时间选择上均有所不当,对本案引发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虽采信了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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