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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灵璧县公安局长涉嫌受贿受审 请求网开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50 新华网

  

原灵璧县公安局长涉嫌受贿受审请求网开一面

  图为被告人王德贵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大法庭上受审(芜湖市检察院 陈广计 摄)

  新华网合肥7月7日电(记者周立民、熊润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百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人民币85万

余元。近日,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涉嫌受贿一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建华现年41岁,1997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历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党委书记。2005年10月,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同年12月7日被罢免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2005年12月22日,王建华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

  1997年中秋节至2003年中秋节,民警方某为了得到王建华的关照,12次送其人民币24000元。2003年11月,由王建华提名,方某被任命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2002年春节、中秋节和2002年10月份,王建华先后3次收受时任刑警大队某中队队长陈某人民币9000元。在王建华的提议下,2003年2月,陈被调到黄湾派出所主持工作。2003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陈某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王建华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王建华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6月,安徽某建筑公司与灵璧县公安局签订了110指挥中心大楼等工程代建合同。为了与王建华搞好关系,建筑公司于2002年中秋节和2003年春节,两次分别送给王建华人民币共50000元。

  庭审中,王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此案将择期公开宣判。(完)

  王建华站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脸上已经丝毫没有了当初在县城里“叱咤风云”的风光。昨天上午,被媒体指为当地交警系统弱肉强食“食物链”顶端的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昨晚8时40分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可以认定王建华犯有受贿罪,但判决结果将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

  ·庭审现场·

  旁听民警连连“惊叹”

  昨天8时30分开庭后,法庭内近百个旁听座位被挤得满满当当。旁听人员包括王建华的家人和灵璧县公安局的部分民警。

  本案总共涉及到62人涉嫌先后分284次向王建华行贿,堆在公诉人席位上的案卷足有半米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花了40多分钟的时间,起诉书指控的有些事实则引起一些旁听民警的惊叹,比如王建华收钱后,帮助一位因乱罚款不开票而被立案审查的交警向检察机关求情;比如王建华曾经答应派交警队严查外地水泥运送车辆,就是为了帮助一名送钱给他的业内人士独占灵璧县水泥市场……

  王建华情绪逐渐焦躁

  王建华昨天在法庭上开始表现得非常平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示“基本上属实”。但随着漫长庭审过程的延续,他也表现出一些焦躁的情绪。在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第52起犯罪事实涉及的受贿数额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王建华焦躁地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并声称:“不用讲了,我都承认了!”

  庭上“是的”说得最多

  昨天的庭审中,在王建华的口中,一些词语出现的频度特别高。

  “是的” 王建华昨天说的最多的就是这个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收钱的事实他都当庭供认,仅仅对其中的数起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

  “党委会” 王建华承认多次收人钱财,但不承认为送钱者办了事。在公诉书指控中,这些行贿人的升职、调动、催要工程款等方面的要求几乎全都得到满足,但王建华将其中涉及到的大部分人事变动推给了“党委会”,他一再表示这些提拔调动都是经过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自己无权处置。而公诉机关则出示了公安局相关领导的证词,证明这些人事变动大多是由王建华首先提出“建议”的。

  请求法庭给他机会

  在昨天法庭的辩论中,王建华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所有的辩护观点都由他的辩护律师提出。最后陈述时,1999年5月从部队转业回到家乡的他沉痛地表示,在地方工作以后,尤其是走到领导岗位上之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实在辜负了社会的培养和希望:“我请求法庭能给我一次机会,让我还能重新报答社会!”

  ·庭审焦点·

  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辩护人昨日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发表了长时间的辩论意见。王建华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12月份王建华还在双规期间所作的供述,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应该使用王建华在2006年1月之后在看守所作出的供述比较客观。辩护人同时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大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并且其数额并不一致,所以对数额的认定应多参考王建华的当庭供述。辩护人还表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有很大部分属于同事在过年过节期间给王建华的小额礼金,这部分应该不能属于受贿金额。

  是否存在索贿行为?

  据指控,王建华曾经数次向自己的下级或者有求于己者索取贿赂,比如找下级谈话告诉对方将要得到自己的重用,然后暗示要表示一下;或者直接告诉别人说:“你准备些钱,我帮你办这个事情。”他向人要钱的借口非常之多,看病人、房屋装修、出差之类信手拈来。据指控,王建华曾有一次给家里买床单等用品,也是随行的一位部下买单;有一次他出差到徐州,买东西钱不够,竟然让一个派出所长马上送钱过去,虽说是借,却总不见还。但辩护人却称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建华有索贿行为,而且还提出作证的行贿人是担心自己受牵连才说是王建华索贿的。

  是否算主动退赃?

  辩护人提出,王建华在几次收钱时自己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往往能够及时退还。公诉机关指控,在听说杨哲信因经济问题在2005年5月被双规之后,王建华因为担心受到牵连而暴露自己,有几次将别人送来的钱款退回。(中新网/新安晚报 何克难) ·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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