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元货品丢失只赔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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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
法院称货运公司自定最高赔偿金属无效约定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艾莹莹通讯员穗法宣)货物运输途中丢失,是照价赔偿,还是按货运公司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只赔200元?托运双方闹上法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个别货运公司自定的最高赔偿金,有违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律师表示,这一判决意味着对托运行业的霸王条款说“不”。 去年5月26日,北京优力联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传志迅达货运服务中心运输货物。 优力公司在托运时没想到货物会丢,因此没办保险只交了80元运费。而该货运中心的运输单背面则注明:“托运物如未保价,最高赔偿金不超过200元。” 当天,该批货物价值2.4万元的两台投影机被盗。优力公司要求赔2.4万元,而该货运中心只同意赔200元,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货运中心应赔偿事主2万元。 该货运中心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货运中心的员工出庭作证,称在收取托运货物时已明确向事主告知赔偿条款。但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货运中心员工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照价赔偿是一种法定义务,一些货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自行规定了最高赔偿金,免除了自己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