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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超载必须称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9:12 大众网-大众日报

  省交警总队通知要求,严禁公安交警部门举办和参与收费卸载点、停车场经营,严禁借卸载、转运和看管车辆之名乱收费

  本报济南7月6日讯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交警总队发出通知,对违法车辆卸载点和停车场开展清理整顿。通知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时,必须使用称重检测装置对车辆进行称重,并保留相关证据,严禁以目测估算作为超载标准。

  通知中说,对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直接举办违法车辆收费卸载点、停车场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取缔;参与收费卸载点、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要坚决脱钩;严禁公安交警部门以任何名义与收费卸载点、停车场经营业主产生利益分成、收受赞助、报销费用等经济利益关系。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卸载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场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收取卸载和看管费用,严禁借卸载、转运和看管车辆之名乱收费。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查处,发现问题,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对于超载车辆,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严格实施卸载,坚决消除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监督其自行卸载超载货物;对于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定场地,并监督卸载超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车辆。各级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只能临时停放其它违法车辆,不得作为强制卸货场地,对被举报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该停车场不得再停放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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