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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也必须购买“交强险” 全省车管配套“交强险”政策出台,未购买“交强险”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9: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昨日,省公安厅就“交强险”出台车辆管理配套政策,新购车辆或车辆年审,凡未办理“交强险”的,不予挂牌、审验。10月1日后,交警部门将上路查验,对未购买者,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并予以罚款处罚。

  交强制保险没有特权车

  这次省公安厅出台的配套政策,直接涉及了警车、消防车等执法车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科科长李向新解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包括警车、消防车等执法车辆,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车管所不得指定投保公司

  省公安厅规定,严禁车管部门向车主指定投保公司。对已投保,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级车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证。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第三联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将第三联原件留存2年,同时,告知驾驶人随车携带。

  对7月1日前已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7月1日后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车管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不得刁难。

  10月1日起交警要查验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保险标志和便携型保险标志两种。李向新透露,从10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将依法查验机动车“交强险”标志,对未放置标志的,要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属于今年7月1日前已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交警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交警将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强险”,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处罚。对使用伪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处以罚款处罚。

  □记者李红汛实习生张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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