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公诉 专家称此案开了司法界的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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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9: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据《新疆都市报》报道,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5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当日出庭受审的分别是法院原院长杨志明、原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 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到案发时共收取佣金94万元。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五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 “虽然国家有单位受贿罪这条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法院受审的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审理此案的法官说。Y(杨清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