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数十套公房易主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9:59 南方日报

  数十套公房易主引纠纷

  工业大道南路421大院住户昨日等来失望判决结果

  本报讯(记者/张睿)工业大道南路421大院的数十户人家,在为“房子问题”揪心了一年多后,昨日得到了一个让他们失望的结果。

  一纸公告80多套民房换了业主

  据421大院的住户代表介绍,1981年,广州市房管局统建办公室(后改制为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广州市塑料制品一厂(现为广州市洛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建房屋协议,分两期建成20000平方米的六层楼房。当时协议规定,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全部归市房管局统建办公室,房屋分配签约双方各占50%,市塑料制品一厂所得分成比例的房屋应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租赁手续。于是,塑料制品一厂130多户职工及家属就以民用公房的租金标准一直租住在这里。之后,有住户陆续通过购买房改房等形式买下了房子,剩下80多户继续按照民用公房的租金标准向穗华公司租房。

  据洛民塑料有限公司工会负责人介绍,2004年底,穗华公司要将其所属物业出售,遂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各租户,定价为1900元/平方米。由于觉得价格太高,许多租户不愿意购买,之后,穗华公司重新定了售价1400元—1500元/平方米,但只通知了部分租户,于是只有部分接受此价格的租户购买了房屋。其他租户得知此事之后,与穗华公司交涉,还有租户直接拿着购房款去找穗华公司欲买房,却不了了之。

  2005年6月1日,穗华公司突然向421号大院的租户发出公告,称已将其所属物业整体出售,并称6月30日,穗华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新业主将按原租金标准与各租户续租,请各租户于7月15日前与新产权人联系续租事宜。

  经法院查明,在2004年11月18日,穗华就与新业主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大院1、2、3幢中3241.1平方米房屋以800元/平方米的价格成交,421大院这数十户租户承租的房屋都在这些标的物范围内。协议中还称,在穗华与租户签订的协议租赁期内,如果租户提出购买所租房,且价格在(混合结构)1400元/平方米以上,(框架结构)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则陈女士要无条件出售给承租户。

  租户将新旧业主告上法庭

  由于公房已有了私主,421大院的这些租户害怕租金调高,都想干脆将房子买下来。通过向律师咨询,他们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原业主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新业主陈女士进行房屋交易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户,而且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去年11月份,租户当中的40多户委托律师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女士,提出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穗华公司以卖给陈女士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他们。

  而被告方则认为,穗华和陈女士之间的合同既无重大误解也无显失公平的条件,因此不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此外,陈女士的委托律师则认为她是向穗华整体购房,而非单间购买,而且购买房屋有价格和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特定条件。

  一审昨日判决

  时隔一年,数十户租户在昨日等来了判决结果。

  海珠区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合法的承租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而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海珠区法院强调了规定当中的“同等条件”,不但是价格条件同等,购买房产的其他条件也应同等,否则承租人就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于陈女士同穗华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所确定的房屋买卖范围与每个租户的住房面积条件并不一致,因此,租户们要求以同等价格从穗华购买房屋的请求不受法院支持。

  听闻判决结果后,数十户租户非常失望,甚至一度表现激动。其代理律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树林认为此判决曲解了法律,将法律中的“同等条件”无限扩大化,余律师认为,交易中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价格条件”和“支付条件”,因此,他们还会再上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