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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贪官的同情是缺乏是非的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0:06 四川新闻网

  “既然触犯了法律,应该有勇气承担责任,我没有怨言。请考虑,我是一个女人,长期以来背井离乡,孤身一人,带病为党工作……法不容情,人有情,让我重新做人。”7月4日,陕西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受贿案在西安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前,张改萍作了如上的陈述。(见7月5日《华商报》)

  不晓得是张改萍本人心里确实感觉“委屈”有感而发,还是为了博取法官与现

场公众的同情,总之,张改萍这番话显得很是“可怜见儿”。让人感兴趣的是,张改萍这番陈述真的能博取人们的几分同情吗?

  据报道,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张改萍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干部任用、提拔、调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共收受28人贿赂人民币106.9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个人使用。即便在法庭上,张改萍也承认:我不同意,干部不可能被任命。从其所作所为来看,她落得今天这个地步,没什么可委屈的。

  但浏览网络上的一些网民留言,甚至在当地一些人的议论中,我们却看到、听到了某些同情之声———“真倒霉,贪得也不多呀!”“要说这人也不错,收了钱也能把事儿办了,总比收钱不办事的好。”“这人听说工作表现不错,想想一个女的在今天的官场混下去也不容易呀。”

  呜呼哀哉!一个卖官受贿的人居然得到一些人的同情,这样的同情从何而来?这是不是说明,公众对官员的为官底线的认可在渐渐滑落?那么,我们评价官员的底线何在?

  曾几何时,“还是做过一些工作的,还是很有能力的,对当地经济发展还是有过贡献的”,甚至于“比起某某来,他才贪了多少?”类似的说辞在一些地方颇有市场,成为某些人同情贪官甚至为贪官辩护的理由。

  记得去年曾在安徽某地发生过一件荒唐事,一位贪官因受贿而被判10年,竟有人在网上公开为其狡辩:“以其行政级别及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评估,他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议论纷纷。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一怒之下,在媒体上刊发万言长文,逐句批驳上述狡辩。

  如果有人怀着某种特殊的动机为贪官渲染“大可原谅”的论调,那另当别论。但如果是一些人不分是非、不加鉴别地随声附和,这事就值得反思。卖官的危害,并不简单表现在其“吞下”多少现金,其社会危害更是难以估量的。比如张改萍的卖官案中,什么教育局长、劳动局长、旅游局长、镇长、乡长、执法队长等,有人什么官都敢卖,有人什么官都敢买。这些人花钱买了官,他们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买官花了钱,上任后他们会自觉地廉洁从政吗?如此一来,又将派生出多少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这样的官员,如何取得百姓信赖?买官卖官盛行的地方,如何维持政风清明?

  一些人对贪官抱以同情的现象说明,“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尚没有在全社会形成。若任这股风气蔓延,必将腐蚀人们的灵魂,破坏依法行政环境。为官有为官的规矩,党纪国法中的哪一条,都不许逾越,这一点,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在是非问题上,我们不应该给予贪官一丝一毫的同情。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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