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嫌受贿站上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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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1:11 信息时报 | ||
法院被控受贿451万 昌吉州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说,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将上述款项未存入法院的账,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根据这个情节,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院长还被控两项罪名 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开世界司法史先例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是司法系统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这位法官说。 《新疆都市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