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不合常理 工仔洗脱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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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1:11 信息时报 | ||
法院一审认定抢劫罪 2005年3月4日,30岁的打工仔卢某被佛山南海区法院认定了身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两项犯罪事实如下: 一是在2004年1月14日凌晨,卢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撬盗佛山市南海区一家电器有限公司,偷走保险柜内的8000元现金;二是2004年8月24日下午,卢某伙同他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雷岗公园荷花池附近的梯级处,对路人吕某实施殴打并抢去吕某身上的人民币1200元以及手机一台。 二审发现证据多疑点 卢某接判后,对盗窃罪的判决没有意见,但却坚称没有参与抢劫,并提起上诉。卢某真的是冤枉的吗?这要看证明他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经查,认定卢某犯罪的证据只有两个,一个是受害人吕某的报案,另一个是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词,二审法院却从这两份证据中发现了多处疑点。 首先,吕某第一次报案时称,案发时他与女友小玲一起,小玲也被打了一耳光。但侦查人员在向其女友调查时,小玲称没有和吕某去过雷岗公园,侦查人员再向吕某了解情况时,吕某承认案发时小玲并不在现场,因此吕某报案中有前后矛盾之处。 其次,吕某看到其认识的陈某在现场,却在报案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及,这也不合常理。再次,吕某是在2004年8月25日对卢某的照片进行辩认,陈某则是在2004年8月26日对卢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由于吕某担心“公安不相信他的报案”,因此,不能排除吕某向陈某讲述卢某面貌、衣着特征的可能性。 最后,证人陈某称其只是看到吕某被几个人殴打,并没有看到其被抢财物。因此,在赃物都未缴回,其他证据又相互矛盾时,法院不能认定吕的财物被抢。 依据疑罪从无撤销原判 据此,佛山中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卢某犯抢劫罪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卢某犯抢劫罪。故法院于日前撤销了对卢某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重新判决卢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