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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场击毙”注定会被“击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2:00 光明网
徐迅雷

  “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这是最近出现在长沙市芙蓉区的标语横幅,长沙警方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的严打行动中,因着“当场击毙”的举措,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

  我赞同《北京青年报》评论员蔡方华在《完善司法程序以实现生命价值的回归》一文中的说法:“死刑运用的门槛太低,不仅不利于人权保障,也是对人命关天这个古老信条

的背离……体现在执法细节,则是屡见不鲜的‘当场击毙’等草率现象。”(7月1日《北京青年报》)我旗帜鲜明地反对如评论《对飞车抢劫拒捕者,就应该当场击毙!》中所表达的那种“击毙天理论”:“对歹徒的猖獗不能心慈手软,更不允许束手无策。你和百姓过不去,警察的子弹就和你过不去。这里面不是没有道理可讲,而是讲的就是天理。”(7月1日新浪网)真正的“天理”是“人命关天”,而不是“当场击毙”。

  击毙或是不击毙,是“当场击毙”或是不能“当场击毙”,为什么成了一个争议的问题?可见思想之混乱。为什么长沙这样别的地方不这样?难道中国是美国那样的“合众国”,可以“各自为政”吗?显然不是。法律当然是要“全国一盘棋”的,不可能这个地方一弄“严打”就“可当场击毙”,而别的地方却不是这样。看看这种个别地方擅自捣鼓的“当场击毙”,其实用不着深奥的法理分析,在逻辑上就说不通。

  为什么长沙市芙蓉区警方想这样干?无他,是“政绩冲动”给害的。他们喊出“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的口号,与其说是要“保一方平安”,不如说是想“得一时政绩”。

  而从大的背景来看,则是多年来反映出来的警方乏力、治安无能——用合法的手段来“治安”他就治不了安,只好来出格的。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老百姓很厉害,对付凶神恶煞的歹徒则往往办法不多、束手无策,甚至“出师未捷身先死”,自己倒被人家先给干掉了,这是咱们警察的巨大悲哀,太多的事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公安部曾一度推出“大练兵”行动。如今某些地方的警察既无能却又想得到政绩,于是只好拿出超乎法律规定的举措来“严惩”,搞“当场击毙”了。

  从更大的背景看,则是我国警方一直来未能摆脱“以暴制暴”的传统理念。通常都是接到报警后,警察急匆匆赶到现场,本身就带着“满腔仇恨”,“非要把坏蛋赶尽杀绝不可”!而种种经验证明,这种以暴制暴理念指导下的出警行动效果是不好的,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新一轮的“以暴易暴”,形成更危险的“恶性循环”;不要忘记,所有以“严酷”为特征的、超越法律规定的“严惩”,都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后遗症,所以我们必须要“瞻前”、要“顾后”。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高锋,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首席反劫持谈判理论专家”,他在谈到对待劫持者是否“当场击毙”时,所阐述的道理值得借鉴。高教授说:“劫持者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宣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执行一个人的死刑。”而且,当着人质的面去打死劫持者,会对人质的精神状态产生摧毁性的破坏。即使为了救人质,谈判专家也不能在谈判时趁机把劫匪击毙。“这在世界谈判界里是绝对禁止的。”为什么?因为这样做会导致“预后不良”,其最重要的坏处就是,它对未来的劫持者形成一个强烈的暗示,那就是:谈判是个幌子,完全是假的,击毙你才是真!

  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高锋提出了他被世界各国谈判界所关注的“生命至上”原则,其中包括五种人的生命:人质的生命、谈判专家的生命、现场警力的生命、周围围观和聚集公众的生命、劫持者的生命。相比之下,“飞车抢劫”的歹徒,其犯罪的恶性程度并没有比“劫持人质”来得更高。动不动对抢劫者来个“当场击毙”、剥夺其生命,同样会对未来的抢劫者形成一个强烈的暗示:光准备“抢物”是不够的,必须准备“夺命”,这样才能一命抵一命、才“不亏”!这就是:你不尊重他的生命权,那么他必将剥夺更多的人的生命!

  我们必须看到,“当场击毙”与“敢于开枪”有着本质不同。在今年4月份广州市的一个会议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敢不敢开枪”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属于警察“是不是无能”问题;而动不动“当场开枪击毙”,则属于是不是违法问题了。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可以使用”绝不等于“当场击毙”;其实很多时候,“使用武器”仅仅是“击伤歹徒”而不是“击毙歹徒”。从本质上说,“敢于开枪”并不违背“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而“当场击毙”则将开枪的标准任意地无限放宽,将“可以使用武器”弄成了“必须当场开枪击毙”,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授权警察可对拒捕犯罪嫌疑人一律“当场处死”;否则《警察法》中这条规定就得把“可以使用武器”6个字修改成“可以当场击毙”了——想想吧,有这样修改的可能吗?即使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作这样的修改,也绝无通过的可能!

  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赞成“警方敢于开枪”的网友占了八成以上,但这个“民意”不能说明“八成以上百姓赞同‘当场击毙’”;即使百分之百的网友赞同“当场击毙”,我们也不要忘了,民意不是法律——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常识。在文明的法治社会,警方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使用枪械,击毙还是不击毙歹徒,当然是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民意”说了算,更不是一两个地方擅自说了算,更更不是一两个地方在“严打”时说了算,过后就不算了。法律如果是被那样曲解、被那般执行,那是法律的巨大悲哀。

  任何权力不加约束,都有可能被滥用,警察的“开枪权”也不例外。“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痛快则痛快兮、简单则简单兮,但它超法律地放大了现场执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过度执法,更是粗暴执法,长此以往,则必然纵容警察滥用武器置人于死地;而警察的“开枪击毙权”若失控,后果可想而知。

  “行动时必须遵从规则”,这是法律对于执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被尊重,是因为法律本身为良法;执法被尊重,是因为执法必须为合法。富兰克林说,“过于宽松的法律将不被尊重,过于严酷的法律则难以履行。”同理,过于宽松的执法将不被尊重,而超越法律规定的严酷执法也不可能施行。

  国因法律而昌,法因人性而贵。万般行动之上自有法律在,万种法律之上亦有人性在。因此,那种违法律、反人性的“当场击毙”,注定是会被“当场击毙”的,只是时间上早一点迟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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