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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民自觉放弃“搭便车”行为值得庆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4:25 浙江在线

  今年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费用。次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紧急建议,要求暂停此项收费。日前,上海市民邓维捷就将跨行查询收费一事诉至法院。同时列为被告的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7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市民邓维捷就跨行查询收费一事诉至法院,是一个让人深思的信息。因为这种

行为对社会进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于公民意识的激发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的。笔者以为,其最大价值在于彰显了邓维捷作为公民,抛弃了那种“搭便车”的行为,而是选择了一种积极的行动,是一种公民自觉,这是取得积极的公民资格的表现。

  何谓公民自觉?我们知道,公民既不同于臣民、草民、暴民、刁民、顺民,也不同于人民、国民、居民、市民。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首先,公民应该具备主体意识。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的主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其次应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再次是程序意识。最后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笔者以为,上海市民邓维捷就体现了一个公民的责任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是一种公民的自觉,并且在这种自觉的过程中,取得了积极的公民资格。

  上海市民邓维捷的行为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所应有的行为,他意识到了个人的主体价值与尊严。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体现了公民参与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是现代公民张扬个性、主张权利、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事实上,作为公民,在社会中有着三种不同的表现:搭便车者、守门员和积极的公民。搭便车者对公共事物不太在意,对社会的事物了解和参与得少,而是让他人代为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积极的公民则希望自己的行动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守门员介于二者之间。守门员和搭便车者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不把社会当作一个认同的“家”,而仅仅是享受别人提供的服务。正因为如此,上海市民邓维捷的行为体现了一种公民的积极态度:充满活力,关心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试图影响公共决策等。

  收费标准从0.2元变为0.3元,凸显出收费行为的不公。正如有关人士所说,“利益均沾”无非是银联所主导的团结一致、共同对持卡人进行掠夺性收费的前期准备而已。那么,在这种影响公共利益的事情面前,上海市民邓维捷的较真行为,不但体现了其特立独行的一面,更重要的是表现了一个积极公民应该具备的态度。这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上海市民邓维捷的较真行为是公民自觉放弃“搭便车”行为的范例。我们期待更多公民自觉放弃“搭便车”行为,进而取得积极的公民资格。


作者: 朱四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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