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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暂不调高 缴存比例仍然是1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5:39 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暂不调高缴存比例仍然是10%

  针对有媒体报道“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升至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7月6日予以否认:“北京目前没有调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计划。”中新社发 徐劲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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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7日电针对有媒体报道“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升至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6日予以否认:“北京目前没有调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计划。”该人士表示,12%是住房公积金“新”的纳税起征点,意味着今后当公积金单向缴存额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2%时,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目前该比例是10%。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副处长史小军表示,“超出这一比例,就将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也意味着中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不止1600元,而在2000元以上。(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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