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繁荣说明规范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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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20:30 生活报 |
首席评论员 刘涧南 据《生活新报》报道,近来昆明出现职业“医闹一族”,他们每天穿梭于昆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然后再采取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6月份,昆明连续有三家医院遭到了职业“医闹”的骚扰。 医患纠纷屡见不鲜,但是聘请职业“医闹”来解决纠纷,却是一种新动向。对此,地方政府似乎早有防范。云南省卫生厅2005年下发了《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禁止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权利、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但是规定所保护的主体是医院,患者的利益无从体现。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申诉往往无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往往陷于难于取证、久拖不决的境地。没有长期的坚持以及充裕的时间,想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往往难于登天。 与此相反,一些患者由于有背景、有人力、有时间,则往往通过非正常的手段获得较为理想的赔偿结果。两方面事例的示范作用,自然会使一些患者选择“医闹”的方式。这一方面说明,和医院的官司难打,另一方面也说明,医院一方对于医疗事故往往采取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 “医闹”是一种不正当的牟利行为,使用“医闹”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也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由此也证明,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解决医患纠纷的规定缺乏对患者方的利益考虑,也缺乏对医院方必要的规范,因而导致相关规定形同虚设的结果。 必须承认,医患纠纷的解决在总体上处于不规范的状态。一般来说,出现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非正常死亡,或产生对患者的损伤性后果,应当有一套必要的处理办法,形成规范。一旦相关事故发生,如何处理就不需要额外的争议。主治医生、医疗单位、当事患者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应当在医疗处置发生前就已经明确,一旦出现事故,相关责任也都应有明确的界定。 常在河边站,没有不湿鞋。医疗处置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一旦出现事故的处理,也不应当因患者的背景、因医疗单位的不同而呈现随意的状态。当所有的责权利和处理方式都是透明的、规范的、遵循固定程序的时候,那就根本没有“医闹”的一丁点儿市场。 这或许就是医疗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下力气解决的关键环节。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