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笔进项税无法抵扣 两个公司为一张票打起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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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2:21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徐坚 实习生潘华荣)一个医药公司向一个医疗设备公司购买血糖试纸,并分两次付货款共100800元。 但因该医疗设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于是引发买卖纠纷。7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2004年12月,一医药公司向该医疗设备公司购买血糖试纸,并于当月7日和2005年1月19日两次向医疗设备公司电汇货款共计100800元。某医疗设备公 司则于2004年12月9日及2005年1月6日向该医药公司交付了血糖试纸,并于去年1月6日开具了一份价税合计为100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8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上作出“该专用发票已正常抄报税情况属实”的审批意见。由于医药公司没有收到医疗设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今年4月4日,医药公司以医疗设备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导致其未能抵扣进项税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未能抵扣进项税17136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该医药公司将赔偿损失的数额变更为14646.15元。 青秀区法院认为,作为销售方的医疗设备公司应向购货方的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交易完成后,医疗设备公司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采用安全系数不高的随货同行的方式,向医药公司送达该发票,导致发票丢失。而医药公司在货款付完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告,并办理有关发票的认证手续,发票丢失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所以双方对该损失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编辑:王香菊作者:周政光 谢敏 徐坚 潘华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