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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法律来为“拾金不昧”义举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2:52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本报9月16日报道:一桩原本并不算复杂的事件,在山西大同引起人们热议———一名年仅10岁的小学生捡到一个包,内有存折、证件、购物卡等,及时交给了学校。学校经多方联系找到了失主,孰料女失主竟然怀疑孩子偷走了包内的现金等物品。

  拾金不昧反受诬陷,和许多读者一样,笔者也觉得非常“受伤”,不过,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这起“拾物”纠纷,就不难发现,这件事情之所以发生,并弄成这样一个尴尬

局面,除了失主的道德缺陷外,还有一个“拾物”关系中权责规范缺失的原因在里面,也就是说,拾金不昧实际上在这里已不单纯是一个道德事件,也是一个涉及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事件。

  说到这里,不由想到此前一个曾广受争议的话题: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得到回报?笔者注意到,争议双方往往大多是基于道德层面立论:是否应该用物质去奖励道德?或者这种“回报”是否会降低拾金不昧行为的道德纯洁性?等等。其实,如果我们跳出纯道德的圈子,从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视角来看,就会觉得,“拾金不昧而得到回报”之所以必要,不仅在于它能鼓励人们拾物归还,更在于,通过在法律上明确拾物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来避免或减少因此发生的各种拾物纠纷。比如,对于拾获者来说,既然有妥善保管拾物并寻找失主的责任,那么获取回报就应该成为与之匹配的权利;而于失主,既然拥有索回失物的权利,那么支付报偿就是应尽的义务。

  显然,如果这些权责明晰、规范了,上述事件中的尴尬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除非公安机关能确认小云是窃贼,否则,对拾金不昧者付出保管、寻找成本的归还行为,失主即使道德上不想感激,也必须给予补偿,因为这不只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反过来讲,正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拾物归还只是一种单向的道德义务,而没有对等获取报偿的权利,拾金不昧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处于失衡状态中,所以才为不义失主留下了“以怨报德”、反咬一口的“操作”空间,而面对这一切,善良的人们除了给予道德谴责之外,对失主几乎无法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责任赔索,所以在道德上格外“受伤”。

  从这个角度看,要为“拾金不昧”的义举疗伤,道德谴责和召唤是必要的,但更要从法律上尽快明确拾金不昧过程中的权责关系,给予这种行为以制度保障。事实上,如果有了这种制度保障,最终也会反过来有助于对拾金不昧的道德倡导和建设。

  □张贵峰(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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