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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遭殴后身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5:46 华商网-华商报

  ■盗窃被发现,小偷被砍伤右手,左小腿被砸成粉碎性骨折,6小时后经抢救不治身亡

  ■检察院认为,打人者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但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起诉

  ■警方调查认为,处警民警出警迟缓、处警不当,对小偷之死民警肯定有责任

  入室盗窃被发现,小偷被主人砍伤右手,砸成骨折。报案两小时后,民警才赶到现场。6小时后,小偷才被送医抢救后死亡。

  惨剧发生

  小偷遭打6小时后不治而亡

  今年2月20日,凌晨3时多,33岁的陈小鱼潜到汉阴县永宁乡五星村李海涛屋外,用携带的螺丝刀和钳子把门上的木板撬开,进入屋内行窃,被李发现,他仓皇逃走。李海涛拿了菜刀和斧头,追赶小偷。逃跑中,陈小鱼将手电筒砸向李海涛,被避开。陈小鱼又用螺丝刀去戳李海涛,被李用菜刀将手砍伤。陈小鱼再次逃跑时滑倒,李用斧头背砸向陈的小腿和踝骨将陈打倒。凌晨4时20分,李海涛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公安人员在清晨6时后赶到。当日上午10时许,陈小鱼被送往涧池镇卫生院救治。11时许,陈小鱼死亡。经汉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小腿,致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导致创伤疼痛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检察院决定

  对打人者免予刑事起诉

  陈小鱼死后,汉阴警方传唤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李海涛。汉阴县检察院于3月3日批准逮捕李海涛。4个月后,汉阴县检察院经过三次检委会研究,并请示了安康市检察院,于7月3日做出对李海涛免于刑事起诉的决定,李海涛被释放。

  昨日下午,汉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兴友说,检委会多次研究分析后认定:李海涛实施了刑法有关故意伤害规定的行为,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报案),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有关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应免于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有关有罪不诉的规定,决定对李海涛不起诉。

  王兴友解释说,陈小鱼从入室盗窃到逃跑时持螺丝刀拒捕,其犯罪过程变成抢劫;李海涛先砍小偷持螺丝刀的右手,又砸小偷的腿,说明他的防卫和捉拿手段是有选择的,主观上没致死小偷的动机和目的,防卫虽超过必要限度,李海涛有一定罪责,但小偷被追打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检察院本着弘扬正气、打击犯罪的原则决定不起诉。

  家属质疑

  为何不起诉打人者

  受母亲吴枝英委托,陈小鱼的哥哥陈善康向县检察院提出质疑:弟弟虽是小偷,但罪不至死,现在被人打死,打人者为何没受法律惩处?

  对于汉阴县检察院的不起诉,陈小鱼的亲属表示难以理解,已委托律师向安康市检察院提起申诉。陈小鱼的委托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148律师服务部吴栋辉律师认为,陈小鱼的行为属盗窃未遂,所持螺丝刀、手电筒等是盗窃作案工具,不是伤人凶器,而李海涛拿的菜刀和斧头目的就是对付小偷。陈小鱼被砍伤右手倒地后,李海涛完全有其他办法抓获,没必要用斧头背猛砸其双腿。陈小鱼浑身有伤,李海涛没任何伤痕,他的行为显然是故意伤害。

  李海涛的代理律师,安康市政源律师事务所张立律师认为,李海涛的行为没过错。李是遭陈小鱼持螺丝刀反抗才实施攻击,并选择了不易致人死亡的腿部打击,符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李海涛的行为虽然导致陈小鱼小腿粉碎性骨折,但若抢救及时人不会死亡。

  警方调查

  小偷之死民警有责任

  陈善康也对警方的做法提出质疑,他认为公安机关出警迟缓,处警不当与弟弟的死也有关系。律师吴栋辉认为,凌晨4时许报案,四五公里路程警方两小时后才到,直到上午10时30分许,才把伤者送医。小偷的死,与警方处警不力有关。律师张立也认为,小偷的死与警方处置不力、延误救治时间有关。

  据警方介绍,当日出警派出所有失误,出警途中摩托车又遇故障。在现场民警处警不当,与当事村民争执时,没及时将伤者送医。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急救车辆也中途故障。

  汉阴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坦诚表示:“陈小鱼的死,我们的公安民警肯定有责任。”汉阴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李增云说,经调查,局纪检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案件中负有责任者:对当日值班人员,因有事没在岗的派出所副指导员熊贺成,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人不在岗,手机打不通的当日带班领导,派出所指导员张贵清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县委组织部门建议免去张贵清的指导员(副科级)职务;对出警迟缓,对案发现场处警不当的值班民警杨达普,予以警告处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派出所所长朱代林,予以警告处分。本报记者陈春平王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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