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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艳明求助看“慈善之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6:32 江南时报

  昨天,董艳明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南京市慈善总会求助。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陈金萍在看完《江南时报》的连续报道后,对董艳明的家庭境遇非常同情,马上从钱包里取出200元钱,以个人的名义捐给董艳明。让董艳明非常感动。陈会长说,由于慈善是公民的第三次收入分配的主要途径,作为一种传承历史、呼唤良知、促进公平、减少波动的调节措施,作为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和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长期不变的运作机制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渐显山露角,理念、机

制、法律、税制、缺位五殇将其推向改革的前沿。

  理念之殇

  由于长期的封建、战乱历史,缺乏公平、公正的人道主义传统,使人均资源稀缺,传承下来的麻木、自私理念成为当今慈善事业的阻力。国人对于慈善的理解目前尚局限于弘一大师散尽千金的模式。传统理念的束缚、新旧道德的碰撞、市场概念的泛滥,使“从善如流的‘上善’境界”成为美丽的乌托邦,只求心灵的慰藉、不求感恩戴德式的慈善道义与狭隘但又宽泛的市场经济主线格格不入,不入流是慈善淳朴本意的现代诠释。

  机制之殇

  事实证明,慈善事业由非政府机构来办更加有效,民间慈善组织作为政府机构的有益补充,与之相辅相成、互补互促,在政府不便处理行政强制的事务方面,担任了非同一般的角色。但目前国家慈善事业的垄断机制成为制约发展的典型瓶颈,仅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政府特别许可,可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为捐赠者全额免税提供文件佐证,这不仅缩小了捐赠范围,而且提高了捐赠成本。维持垄断格局,必然会使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的社会活动,更无法吸引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公益精神的人士进入慈善领域,从而使慈善组织无法发育成熟,不能实现专业化。中国民间也有很多草根慈善组织,不得不采用工商注册登记的办法,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使非营利性组织像营利性企业一样同纲纳税,无疑制约了民间从事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运行体制不活、倡导理念不新等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之殇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慈善机构主要财政来源的捐赠收入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慈善机构进行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仅使开展捐赠业务有了法律依据,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捐而不赠、诺而不行的矛盾,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捐赠人及慈善组织的保护重视不够,调整的是一般意义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未作专门调整,因而对慈善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发展,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属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实际执行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制约了慈善行业地方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慈善事业法》的缺失,使得慈善组织的活动失去了基本的规范和监督。

  税制之殇

  税收像一把三刃剑,一方面捐赠企业、个人对一些指定组织捐款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在税前的全额扣除,提高了认捐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内只有向有限的机构捐赠才能享受免税额的待遇,形成了制约发展的障碍,再一方面,地方政府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后减少税收收入为由,对政策的执行、宣传进行抵制。而在欧美一些国家,慈善捐助享有免税待遇,早已形成共识。

  缺位之殇

  据《福布斯》杂志“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有七成中国富豪没有出现,发生捐助行为的富人寻找一切机会露脸显摆、邀功扬名,浓烈的广告色彩和自我优越,使被救助者大不自在,更有甚者,在风光过后不见践诺,就更加令人鄙夷。这不仅是慈善的悲哀,更是对广大公众的亵渎。富人在慈善中的缺位,使“首富变首善”成为不可逾越的鸿沟。

  陈副会长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市民对慈善事业的了解,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事业的行列。慈善总会的热线捐助电话是(025)84819617

本报记者 木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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