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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要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6:59 中国青年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杨维汉李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同时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日前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办法》还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办法》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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