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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是否调整尚未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8:56 南方日报

  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免税上限均高于新政标准

  缴存比例是否调整尚未确定

  本报讯(记者/张睿)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住房公积金的上限调至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超额缴存部分将并入工资计税。这

意味着,超出12%的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失去了免税的意义,那么广州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统一成12%吗?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意味着“3倍”月工资将成为各地缴存基数的上限,而广州之前“5倍”的上限也要调整呢?

  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通知制定出了一些原则性措施,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建设部还没有转发该通知并作出执行说明,因此,对这些政策的解读和执行,地方单位还要进一步等待。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去年12月份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出的《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现阶段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20%。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

  此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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