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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无偿回收不要私自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26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7月6日A4版刊登了《家庭小药箱里的大隐患》一文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7月6日,记者走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药科大学的专家们,他们给市民家中过期药的处理支了不少“高招”。

  买药要“量入为出”

  现在,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归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专家指出,市民应养成定期清理药品的好习惯,将过期药及时筛选出来,立即停止使用,并放在儿童不易接触到的地方。切不可随意乱丢,或者私自赠予、贩卖、焚烧、掩埋。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发现有过期药品的,应予以就地封存,集中后监督销毁。

  “家里攒太多的过期药,很多时候是因为市民买药没能做到‘量入为出’。”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士说,市民应当培养良好的习惯,不要过量购药。比如说一般购买抗生素等常用药,不要超过三天的量;一些糖尿病、高血压患者,也应严格根据医嘱更换新药,不要见了广告就去买,而造成旧药积压过期。

  让过期药回收点遍布成网

  “过期药的处理能不能借鉴废旧电池的处理方式呢?”不少专家建议,在社区、医院、药店等地方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且回收点应当遍布成网,进街道进社区,方便居民从维护自身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自觉、无偿地将过期药品投入回收箱。这样不仅解决了药品回收问题,还可以在统一管理下,将有利用价值的药品再合理利用,比如作兽用药、花草药等。

  私自买卖过期药都要受罚

  专家认为,市民应当逐步树立一种观念:过期药品和过期的面包一样,不能吃,不能卖,更别指望用它换点什么。不少市民贪图小利将过期药品卖给药贩子,就是因为始终打着“小算盘”。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个人如果将过期药品卖给企业或个人都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而从个人或医疗机构回收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属于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不仅要依法没收药品,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吊证的处罚。本报记者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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