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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让“产婴证奸”再上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32 四川新闻网

  看着怀里睡得正酣的婴儿,年仅16岁的母亲英子显得十分无奈。几个月前,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邱某强奸。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毅然作出令人心酸的决定——“产婴证奸”。(7月6日《北京娱乐信报》)

  事实上,“产婴证奸”以求告倒罪犯的受害女并非英子一人——2000年9月,广东连平一名15岁的少女被强奸后怀孕,为保存证据,只好让婴儿降世;2003年4月,辽宁盖州市

某村一名存在语言障碍的15岁残疾女孩,被强奸后怀孕,生下孩子才成功指证嫌犯有罪……

  用“产婴证奸”的办法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从表面上看是彰显了正义,但这正义的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

  对英子而言,“产婴证奸”让她不得不面对被强奸的直接后果,经历第二次伤害,也使她的身份从青春少女变成了未婚妈妈、单亲妈妈和未成年妈妈,成了当地的“新闻人物”。尽管法律还了英子一个公道,但搭上一生的幸福来索要这样的公道值吗?

  对邱某而言,孩子的出世是比身陷囹圄更痛苦的惩罚。他是一个“强奸犯”父亲——然而他又仅仅是一个生理意义上的“父亲”,即便将来能顺利出狱,他也很可能得不到监护权。但是,他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背着“强奸”的骂名去抚养孩子,那是何等的尴尬和令人不齿。

  对孩子而言,因犯罪而降临人世的他一出生就在世俗的目光中遭遇歧视。尽管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孩子的父母都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但他却无从享受——他的出生被母亲赋予了浓厚的使命感,那就是为了“证实犯罪”。

  “产婴证奸”频现,除了受害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之外,关键在于社会救助机制的缺失。当务之急,除了加大法律普及力度外,还必须尽快完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当受害人能够无障碍地及时获得有关求助时,“产婴证奸”的新闻才会胎死腹中,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高福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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