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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为何站到了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52 四川新闻网

  李坚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检方指控:一是该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并从中获得佣金;二是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相关物价事务所分成;三是多次收受一公司负责人贿赂。(见7月6日《海峡都市报》)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存在不足,致使每一个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都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法院,由于有独立收取诉讼费的权力,有将执行物如何变现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使用,都与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不让法院与企业化的经济利益之间进行隔离,必然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向他人“寻租”,使得法院及其所享有的司法权的性质发生异化,甚至可能成为被操纵的工具,其法律赋予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就丧失。

  法院是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必须时时刻刻地去努力维护其权威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形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司法机关介入经济利益,比如将诉讼费收取、执行标的物的处置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因素和法院脱钩,诉讼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并不按比例返还;执行标的物变现也应由第三方机构处置;另外,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助。

  如此,司法机关远离了经济利益,没有了受贿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因受贿而站到被告席上了。当然,这些制度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国家财政对司法机关足够的财政支持,因为法官的独立人格是需要建立在牢固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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