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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0:07 兰州晨报

  10部门制定“办法”联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无关人员禁入校园

  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作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部

门日前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周边地区重点巡逻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

  《办法》还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作出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校内安全定期检查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学生隐私受保护

  《办法》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不得组织学生抢险

  《办法》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体育活动避开交通要道

  《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办法》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每学期进行防灾演练

  目前,正值学校陆续放假之际。《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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