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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策不能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0:2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近日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限制了省政府的越权决策行为,明确提出“属于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省政府不予决策”。

  《规则》明确了省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能权限,规定了“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度计划,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等十大类事项属于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则》提出的“依法属于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省政府不予决策”的规定则明确限制了省政府的越权决策行为。

  《规则》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规则》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凡经社会公示或社会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则》同时明确了公示和听证报告的效力、听证会代表产生的方式和多数人意见的分量等内容,以防止这一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走过场。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则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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