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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旅店漏煤气夺走夫妻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1:32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很多人认为,房子出租了,责任也就跟着“出租”了,出什么事儿与己无关,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广州白云区法院日前就审理这样一案。一对恩爱夫妻在小旅店投宿,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而死。经查,旅店老板只是个租户,而房主拒绝担责。法院审理判定,旅店店主要担全责,房主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夫妻旅店内中毒而死

  家属状告店主和房主

  2005年3月16日,兰某夫妇到被告杨某的旅社投宿。当晚,二人在洗澡间洗澡时,突然煤气泄漏,夫妻俩中毒死亡。痛失爱子的兰某父母怒将房主杨某和店主沈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96469.9元,精神抚慰金81091.6元。

  但是,案情的进展并没有兰某夫妇想象得那样简单。杨某称,开旅店的不是他们,是租了他们房子的沈某,因此事故的发生应由沈某负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他还列举了沈某的几大“罪状”,首先,和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屋不得转租,如发生一切事故,与他们无关。但沈某却违反约定私下开办地下小旅馆;其次,“肇事”热水器是沈某自行安装的,再加上死者在洗澡时把窗户关紧,没有留下通风的地方,自己也应负有责任。

  因此,事故的前因后果均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

  房子出租不代表责任“出租”

  有安全隐患店主全赔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其与死者兰某的关系应认定为转租关系,即沈某为次出租人,死者兰某为承租人。

  法院认为,沈某在没有设置排气扇的情况下,在厕所安装煤气热水器,其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沈某放任这种安全隐患的存在,以致最终造成兰某夫妇煤气中毒死亡,因此,沈某须对兰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监督不力房主“补赔”

  房主杨某也不可以逃离干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对包括沈某在内的所有不特定的承租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因此他们有责任制止沈某非法经营旅店和私自安装煤气热水器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杨某在能够防止兰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对隐患视而不见,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兰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沈某应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4万余元。杨某应在赔偿数额30%的范围内,即43074.98元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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