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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药习惯”岂可成为采购高价药的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2:00 光明网
王志顺

  各地普遍实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但一些医院用药价格却仍然居高不下。记者在广西、海南等地采访了解到,不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以“习惯用药”为借口,使招标没有起到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新华每日电讯》7.2)

  以广西北海市为例,记者从医院的采购药品目录中发现,一种使用较普遍的“生脉注射液”,20毫升/支规格共有4个品种中标成为采购候选药,单价分别为17元/支、21.5元/

支、22.8元/支和25.1元/支,结果有的医院选购的却是22.8元/支的品种。对此,医院方面的解释是,每个医院都有不同的“临床用药习惯”,如果用别的便宜药,万一出了问题怎么办?

  这种以“用药习惯”为借口,而拒绝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显然是站不脚的,诚然有关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中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范围,确保临床用药”之规定,但同时也规定:“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为什么在实际招标中医院只强调“临时用药习惯”,而不顾“质量价格比优化”呢?

  更重要的是这种“用药习惯”一旦形成习惯,势必对市场公平竞争法则构成破坏,对正义形成践踏。

  种种迹相表明,药品采购就高不就低,“习惯用药”是假,医院和医生想从中捞起好处费才是真。比如同样的药品,同样的质量,不同的价格,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谁在开标前,在医院、医生身上投入得多,谁就有中标可能。这就跟建筑工程招投标一样,只要把招标方关键人物“套牢了”,十有八九能中标,招标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只是非常不幸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包括药商向医院或医生“做工作”的成本,最后统统都得由患者来承担。

  培根在《论习惯和教育》一文中说:“如果单个人的习惯已经够力量强大的了,那么在团体中,有范例可学效,有同伴可劝慰,有竞争可激励,有荣誉可建立,则在这种地方,习惯的力量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既然如此,我们何不尽量养成一种好的习惯,改变那些不良的习惯呢?而上述一些医院所谓的“用药习惯”显然是个恶劣的习惯。原因是这种习惯,从医院和医生出发,可能是个好的习惯,但站在患者的角度讲,怎么看也不符合他们的消费心理习惯,它只会增加患者的经济和思想负担,破坏他们的心理平衡。

  看来,要想促使一些医院在药品招标中改变某些不良的“习惯”,养成一种好的习惯,必要的监管、惩处是不可少的,但关键是让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采购制度在一些医院、医生中也形成一种制度,形成一种自觉习惯。果如是,相信那些借口“用药习惯”的医院、医生就不会开口闭口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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