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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撞大药房玻璃门头破血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4:1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胡建新)顾客阿根误撞上一家大药房的玻璃门,造成上侧门牙缺损,嘴唇、脸颊、颈部等处受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大药房赔偿给阿根人民币800元。但由于阿根被损坏牙齿未愈,他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大药房增加赔偿数额。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对阿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0月30日,阿根到一家大药房买药,出门时误将玻璃门当作通道,一头撞在玻璃上受了伤。11月8日,在当地派出所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大药房赔偿阿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阿根和大药房方面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当天,阿根收取了800元赔偿款并出具收条。

  过了一个月,阿根发觉伤未痊愈,又与大药房交涉,要求增加赔偿费用,遭到拒绝。今年1月,阿根将大药房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279.15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约5000元人民币。

  法庭上,大药房辩称,阿根在走出药房时撞在玻璃门上是事实。但事发后,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阿根也已领取了大药房支付的赔偿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况且对事故的发生,阿根自身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阿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在去年11月8日订立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订立过程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阿根在达成协议的当日即领取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现在阿根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大药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判决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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