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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继续推动公益诉讼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4:16 新民晚报

  

  “如果尚未纳入立法计划,我将继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推动公益诉讼立法。”本报对消费者起诉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的连续报道,引起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王恩多对公益诉讼的再次关注。昨天傍晚,王恩多告诉记者,目前,她正在等候全国人大对“公益诉讼立法案”办理结果的答复。

  30多位代表联名提案

  今年3月全国人代会期间,由王恩多领衔,30多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王恩多说,提交这份议案,起因是上海市妇联2004年对大学生就业状况的一项调查。调查表明,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求职时遭遇了性别歧视。但无人因此诉诸法律,当事人担心诉讼会占用时间、精力乃至影响今后的求职就业。而依照现行法律,妇联等社会团体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都存在真空,王恩多等代表认为,设计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社会团体应任“主角”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机关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全国第一个提起公诉。到200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类似民事诉讼已达140余起。可是,尽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但主要是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容易导致检察机关这项监督权事实上的形同虚设。

  同时,妇联、工会、消协等社会团体虽然都是社会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言人,但当它们发现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时,目前却无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无论检察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它们拥有的“诉讼力量”都要远远强于个人,因此人大代表们认为,在公益诉讼中,法律应当明确它们的“主角”地位。

  放宽个人起诉资格

  因为公用电话亭多收了0.6元话费,因为酒店悬挂国旗方式违反了《国旗法》,因为饮料包装上的广告用语存在商业欺诈图谋……有些公民为了公益打起官司。但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不愿或不敢,那么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将无人起诉。

  王恩多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应当设计新的诉讼制度模式,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明确规定无论是自身,还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都有权提起诉讼。

  严把立案受理关

  如果开放了公益诉讼,是否会导致法院“诉讼爆炸”?王恩多说,法院可以通过严把立案受理关,设立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使公益诉讼的数量得到合法控制。

  同时,原告为公益诉讼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就应当得到奖励——如果胜诉,国家应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以引导公众正确行使公益诉讼权利,让任何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都成“过街老鼠”。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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