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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微调农宅拆迁补偿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0:38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有所调整,并开始实施。

  一是新发拆迁通告的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具有安置房(其中期房应已办理规划选址、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是产权调换后,因安置房户型面积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超过30平方米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三是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见习记者 罗联璧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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