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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证就业可享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5: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实习生钱艳丽记者陈酿)失业人员也可应聘公益性岗位,被聘用后,用人单位须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4项保险。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日前出台专门文件,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四类人员可参加公益性岗位

  ;根据新规定,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主要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聘用人员享受4项社会保险

  今后,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被聘用后,按要求,用人单位应本着“谁用人、谁参保、谁负责”的原则,为聘用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四项保险。

  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为,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的实有人数,以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根据情况不同各有区别,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为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个人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不缴费。社保补贴幅度前所未有

  新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按其为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保险给予补贴,其中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原则上与公益性岗位协议书限期一致,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在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保之前,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要求,自今年起可按新政策享受两项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7%%的缴费费率缴费,其中9%%列入补贴范围,8%%由个人承担(按20%%缴费费率缴费的,其中12%%列入补贴范围,个人承担8%%);医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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