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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服刑人员的孩子失去依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6:00 光明网
王琳(海南学者)

  司法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他(她)们的未成年子女总数已逾60万,其中高达94.8%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不少人走向了流浪、乞讨甚至犯罪的道路。(7月4日《中国青年报》)父母有罪,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子女无辜,不但要经受骨肉分离之苦,更要在父母犯罪的阴影、生活窘困的现实以及缺乏正常家庭教育的环境下长大。关爱和救助这些原本不幸的孩子不仅是一份道义,更是一份责任。

  仅有5.2%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曾受到过社会救助,司法部调查组提供的这一数据无疑让我们尴尬。在缺乏相关国家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一些个人和组织出于同情和爱心所自发组织的这些救助工作,显得弥足珍贵。

  大连爱在海边特殊儿童村村长潘芏抛家舍业,为服刑人员的子女建立庇护所、撑起一片天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然而我们不可能期望社会的普通公民都成为“抛家舍业”的道德楷模。如众多调研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必须依靠家庭、国家和社会这三方的共同努力。社会责任不必也不能代替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不能也不应代替家庭责任。这一点,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上变得更为紧迫,也更为关键。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在法律和政策上还存在空白。能进福利院的主要是孤残儿童,最低生活保障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在农村国家负责的“五保户”等等,还不包括服刑人员子女。至于义务教育,目前只有贫困地区的学生可享受免书本费、免学杂费和住宿费补助这“两免一补”政策。

  国家责任的履行首先应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或父母一方服刑一方死亡的,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应明确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监护,以使这些孩子能够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和学习权利。具体的措施包括明确民政部门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主管部门,相应救助、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都应一一细化。如可由民政部的规章明确扩大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对于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均应接收。此外,还可通过建立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基金、把特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范围等办法,以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强调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扶助上的国家责任,但必须指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最好的成长环境仍在家庭。因此,有必要按照“先家庭后国家然后社会”的救助思路来科学规划我们的制度和政策。社会扶助应作为国家救助的补充,国家救助应成为家庭寄养的后盾。可由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服刑人员亲属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接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亲属或抚养人有经济困难的家庭,国家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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