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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不达标取消经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0:09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煜儒 交通部日前公布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依据该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运输安全指标、经营行为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五项内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定,比如,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

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满分为100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该办法规定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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