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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院单位犯罪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0:09 法制日报

  □新闻追踪

  本报乌鲁木齐7月8日电 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记者今天上午10时,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震动司法界的国内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这里准时开庭审理。

  记者看到,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了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该院研究室负责人担任审判长;公诉机关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一个被告单位和3个被告人的6名辩护律师出庭提供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5年5年内,被告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乌鲁木齐某拍卖有限公司及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余元,交由被告人王青梅管理。被告人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

  检方另指控原院长杨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2003年1月,被告人杨志明接受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为其提供安排其妻去国外旅游一次,花费7500元,并为某价格事务所谋取利益。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随后进入法庭调查,被告单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原乌铁中院院长杨志明、被告人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被告人乌铁中院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出庭接受法庭讯问。

  在接受法庭讯问时,被告单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诉讼代表人称,本案中收受财物事实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签订的合同,以法官协会收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进入了法官协会账户,从法官协会账户支出款项,并没有以乌铁中院的名义,钱款既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也未从乌铁中院账户支取费用。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被告人杨志明称,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个人受贿、贪污事实,其均予以否认,称这些都是借款并已全部归还。

  被告人蔡红军称,相关的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确定的,他并不知情,自己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被告人王青梅称,自己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她只是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

  因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较多,当日下午,在进行了部分证据的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7月9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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