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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刑辩律师“三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0:0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刚刚在京结束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解决律师会见难、收集证据难和阅卷难问题。

  专家认为,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限制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调查收集证据;限制律师必须经收集证据的对象的同意,才能收集相关证据,并未规定“对象”支持与配合的义务

;限定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在法院查阅案卷,而人民检察院只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律师在法院看不到经办案件的全部案卷,严重限制了其履行辩护职责。这些问题被简称“会见难”、“收集证据难”和“阅卷难”等“三难”。

  目前,刑诉法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专家建议在这一法律修订过程中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建议权。建议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首先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建议的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尚未收集并同意收集、调取的,应当吸收申请的辩护律师参加;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律师,律师凭此决定书可以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是根本解决律师与在押委托人的“会见难”。建议废止现行法律中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规定,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时间、次数由律师决定。

  三是修改刑事诉讼法限制律师取证的规定,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始有权独立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相关单位或公民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是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阅卷的限制性规定,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包括侦讯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既可以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经办案件的诉讼案卷。”

  五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常行使,需要增设律师职务秘密原则和刑事、民事豁免权。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增设规定:“律师因履行职务而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况,有责任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授权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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