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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建工会要被收取筹备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1:0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记者前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依法对未建工会企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的实施意见》,依法向全市范围内已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

  据悉,有关部门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发出《组建

工会告知书》,督促其组建工会。对《组建工会告知书》发出后仍不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60%返还给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记者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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